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
楚环姚罚字〔2023〕1号
李超生猪养殖场(李超):
李超生猪养殖场(李超)环境违法一案,经我局调查、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2022年9月16日,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组行政执法人员对你(养殖场)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养殖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。养殖场在养殖区外建设有多个养殖污水收集池,其中西南面3个(2个为土坑;1个为砖砌池,但池壁明显出现裂痕无法正常使用),东北面2个均为土坑;养殖场东北面养殖废水采用管道接入土坑存储,废水经土坑收集沉淀后向下游农田及箐沟排放,农田沟渠及箐沟内有养殖废水流淌痕迹,下游箐沟及水塘内水质呈黑色;养殖场西南面废水经沟渠进入土坑存储,沟渠部分采用明沟未做防渗处理。
以上事实,有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。
你(养殖场)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条第三款“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、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、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。”的规定,构成环境违法。
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以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楚环姚罚告字〔2022〕7号)告知你(养殖场)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和听证要求。2022年12月7日,你(养殖场)向我局提交《关于李超生猪养殖场(李超)环境违法一案的听证申请》申请听证,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议。经审查,决定对你(养殖场)提出减免处罚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。
以上事实有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楚环姚罚告字〔2022〕7号)及2022年12月5日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》、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》(楚环姚听通〔2022〕1号)及2022年12月12日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》为证。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采取治理措施,消除污染,处以罚款;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,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:(九)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,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、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、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。有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、第八项行为之一的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有前款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五项、第九项行为之一的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”和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》(试行)的规定,决定对你(养殖场)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
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元整(¥257,000.00)。
三、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你(养殖场)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《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(银行代收)》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财政专户。款项缴清后,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。
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你(养殖场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
2023年1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