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楚环楚市罚字〔2023〕3号
楚雄市甬江佳顺建材有限公司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32301MA6NYC1F60
地址:楚雄市东华镇朵基村委会大基村小组
法定代表人:林明锼
楚雄市甬江佳顺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,经我局调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2022年11月9日,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:
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:你公司第二季度未开展排污监测,监测数据为“0”,2022年8月29日填报了2022年第二季度执行报告,晚于截止时间2022年7月15日;2022年10月19日填报了2022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,晚于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5日;提交的季度执行报告数据均为“0”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“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、频次和时间要求,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,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、排放浓度、排放量等。”的规定,构成环境违法。
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以《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楚环楚市罚告字〔2022〕11号)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,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。
以上事实,有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楚环楚市罚告字〔2022〕11号)、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》等为证。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依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法律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:(三)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。”的规定,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(¥30,000.00)。
三、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《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(银行代收)》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财政专户。款项缴清后,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。
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
2023年1月17日
(本决定书一式四份,被处罚单位、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,一份附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