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楚环楚市罚字〔2023〕2号
楚雄兴滇普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532301MA6NH1Y6XE
地址:楚雄市苍岭镇
法定代表人:林碧云
楚雄兴滇普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,经我局调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2022年10月19日,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:
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,防止恶臭气体排放。
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条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,应当科学选址,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,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,防止排放恶臭气体。”的规定,构成环境违法。
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以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楚环楚市罚告字〔2022〕10号)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。
以上事实,有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楚环楚市罚告字〔2022〕10号)、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》等为证。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(八)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:(八)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;”的规定,对照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(试行)》,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
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(¥30,000.00)。
三、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《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(银行代收)》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财政专户。款项缴清后,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。
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mobile365体育投注备用_365速发国际平台登陆_365体育投注ribo88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
2023年1月4日